索 引 号: 11371700004478108Y/2021-0438 分  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菏泽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1 年 06 月 17 日
标  题: 菏泽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管理办法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21 年 06 月 18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菏泽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管理办法通知的解读
  • 索 引 号:11371700004478108Y/2021-0438
  • 分  类:部门解读
  • 发布机构:菏泽市水务局
  • 标  题:菏泽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管理办法通知的解读
  • 成文日期:2021 年 06 月 17 日
  • 发布日期:2021 年 06 月 18 日
  • 内容概述:菏泽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管理办法通知的解读

菏泽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管理办法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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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精神要求,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强化水质监督,全面保障和提高供水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持续优化本市获得用水营商环境,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条例》、《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菏泽市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出台意义

《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有效参考,为持续优化城市供水质量、提高群众用水安全性提供有效保障。

三、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城市供水的生产、经营和水质检测,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城市供水水质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二次供水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城市供水单位范围为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立足于发挥部门监督管理职能,聚焦于城市供水质量管理,着眼于群众用水安全保证,一是明确了供水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基本职责;二是规定了城市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对城市供水各项环节的水质管理做了相关规定,包括水源地保护和监测、供水管网水质保证和监测、二次供水水质保证、供水水质标准、供用水设施管理维护标准、二次供水水质及供水设施管理维护标准、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材料的标准等内容;三是完善供水水质保障应急预案;四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供水责任追究制度。

(一)供水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基本职责。第四条规定,市水务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定,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水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水质自检环节,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提高净水工艺和检测水平,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了供水水质标准和供水水质检测要求,第十八条规定,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并配备与供水能力相适应的水质化验室,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对报送供水水质检测结果、设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完善水质检测档案等内容做了相关要求;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水质安全要求,城市供水单位应定期维护供水管网,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至少一次清洗消毒。

(三)完善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城市供水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城市供水水质保障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突发水质污染情况立即作出反应并上报当地政府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供水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供水单位定期通过多个渠道发布水质检测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鼓励群众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城市供水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供水单位,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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